欧盟成员国名单 :
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一、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
1、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七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6、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二、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
欧共体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一个包括以下三个主要环节的审查过程:
(1)审查申请材料和申请标记,以确定是否受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2)申请公告。
(3)截至注册的程序,可能包括异议程序。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协调局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形式审查后,若标记可被接受为商标,商品或服务单将被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
申请人可以在付费的前提下在成员国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检索。至于欧共体商标检索则包含在申请费之内。
此后,该商标将首次公告在欧共体商标公报(CTM Bulletin)的A栏内。
首次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可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若无异议发生,则进而公告在欧共体商标公报的B栏内,并颁发注册证书。
在欧共体商标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提出上诉!